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344號

原告社團法人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

法定代理人 錢薇娟

訴訟代理人 周佩倫 律師

被告宸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盛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所簽訂之T1聯盟合作夥伴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增補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7萬2,500元本息。惟查:依系爭合約書第八條(一般條款)第8項約定:如有爭訟之必要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而增補協議書亦載係就原合約內容為增補,是為原合約之一部分。是以,本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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