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136號

原告 吳幸怡 律師即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被告 蕭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子文(原名: 蕭圍仁 )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林家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