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仁慈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4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吳仁慈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仁慈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各別犯意,先於民國109年1月13日凌晨2時31分至4時33分許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 林美瑩 聯繫,並於同日凌晨4時33分聯繫結束後,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分院(下稱臺大醫院○○分院)○○院區之病房內,販賣價值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海洛因一包與當時住院中之林美瑩。復於109年1月27日13時56分至翌日(即28日)凌晨5時1分許,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林美瑩聯繫,並於同年月28日凌晨5時1分聯繫結束後,在臺大醫院○○分院○○院區之病房內,販賣價值3,000元之海洛因一包與當時住院中之林美瑩。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良以購毒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法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有為邀輕典而為不實陳述之可能,是購毒者供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則其所證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購毒者之指證外,其他足以證明其關於毒品交易供述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且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足以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以毒販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購毒者所指證販毒者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仍必須渠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別明白其所交易毒品之種類,始足與焉,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其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某種類之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之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證據可供為證明其具犯罪之同一性(如其先前有關販賣該種類毒品案件之暗語,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有驚人相似性或同一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因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該類毒品之跡證者外,因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本身,自尚須其所述交易該類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曾於上述時間、地點,兩度至臺大醫院○○分院○○院區找購毒者林美瑩之供述、購毒者林美瑩之指述,以及卷存LINE對話翻拍照片,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與林美瑩為附表編號1、2所示對話,亦不否認於附表編號1、2所示對話過程中,曾至臺大○○分院○○院區停車場,然均否認有何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辯稱:其當時被通緝,都待在車上,其係前往臺大○○分院○○院區停車場找藥頭購買毒品,並未進入林美瑩之病房與之交易毒品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雖自承曾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與
林美瑩為附表編號1、2所示對話,亦不否認於附表編號1、2所示對話過程中,曾至臺大○○分院○○院區停車場,然始終否認曾為上述對話後,進入該院病房販賣毒品與林美瑩。而林美瑩雖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於附表編號1、2所示LINE對話後,進入其當時所在之病房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其施用(見偵卷第51至52、53至54、40至42頁;原審卷第126至128頁),然林美瑩於偵查中證稱上述二次交易均有完成,並未特別提及毒品價金尚未給付之情形(見偵卷第
52、53、40、41至42頁),至於原審審理中,則特別表示價金尚未給付(見原審卷第125、127、128頁),所證毒品交易情節已非全然相同。
㈡而附表編號1所示對話內容,並無任何關於毒品交易之時間、
地點以及毒品種類之約定,且被告於附表編號1之對話內容中,僅提及「他就是幫忙」,並無任何可認為係與毒品交易相關之暗語。雖被告與林美瑩於109年1月13日4時33分許,曾透過LINE語音通話17秒,然上開語音通話內容為何,林美瑩於警詢、偵查乃至原審審理中均未說明,卷內亦無任何事證足以佐證該次通話與毒品交易相關,是不能以附表編號1所示LINE對話紀錄,據為林美瑩證詞內容之補強。
㈢又林美瑩雖於附表編號2所示LINE對話內容提及「我沒有水果
了」、「我沒有水果可以吃了」等語,且林美瑩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一致證稱:水果即為毒品海洛因之代稱(見偵卷第53、42頁;原審卷第132頁),然即便林美瑩所證情節屬實,被告對於林美瑩上開要求並無任何回應,難認其確已與林美瑩就海洛因之販賣達成合意。雖林美瑩為上開表示後,曾與被告於109年1月27日20時45分許,通話1分1秒,然上開語音通話內容為何,林美瑩於警詢、偵查乃至原審審理中亦未加說明,卷內亦無任何事證足以佐證該次通話與毒品交易相關,是亦無從以之為林美瑩證詞內容之補強。至被告於109年1月28日4時59分至5時0分間傳送予林美瑩之警車、紅綠燈、醫院之貼圖,以及後續所陳「沒事(05:01)」、「說真的還是有點怕(05:01)」,雖林美瑩就此於警詢中證稱:該等貼圖乃被告以圖示表示其害怕運送毒品至醫院會有警察盤查或半路被查獲,他還是有點怕等語(見偵卷第53至54頁)。然即便林美瑩所證上情屬實,充其量僅能認為被告對林美瑩表達害怕於運送毒品過程中遭警察查獲之意思。然被告當日究竟有無將海洛因送至林美瑩當時之病房而與其完成交易,除林美瑩單方所述外,仍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資補強林美瑩證詞之真實性,自不能僅以林美瑩證詞為據,逕認被告確有於附表編號2所示對話後,進入林美瑩當時入住之病房內與林美瑩交易毒品。
㈣再者,原審向臺大醫院○○分院函詢結果,林美瑩自108年12月
24日起至109年2月3日於該院○○院區0000-0病室住院期間,均無訪客之相關資料,於109年1月13日4時至5時及同年月28日凌晨5時至6時亦無訪客紀錄,有該院109年11月17日臺大○○○字第1091009069號函、109年11月2日臺大○○○字第1091008764號函各一紙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89、109頁);而本院向臺大醫院○○分院函調林美瑩病歷資料查核結果,亦無任何有關林美瑩曾於109年1月13日4時至5時及同年月28日凌晨5時至6時在病房內與訪客見面之紀錄,且該院之監視錄影畫面亦已逾保存期間而無從調取,有該院110年3月16日臺大○○○字第1100001911號函暨該函檢附林美瑩病歷○份及該院110年8月5日臺大○○○字第1101005943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5至157、247頁)。且本院傳喚109年1月13日及同年月28日負責照護林美瑩之護理師鄭○蓮、林○君二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其二人均證稱臺大醫院○○分院○○院區平日晚間自10時30分至隔日凌晨6時均有管制,雖不能確認管制之嚴格程度,但其二人對於是否曾有訪客在109年1月13日4時至5時及同年月28日凌晨5時至6時進入病房與林美瑩見面,均無印象等語(見本院卷第175至197頁)。則依鄭○蓮、林○君二人證詞內容,即便不能排除被告可能於深夜、凌晨之際,躲過該院大門警衛之查詢而進入病房與林美瑩交易毒品之可能,然本件既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進入病房與林美瑩交易毒品,自無從僅憑臆測,逕認林美瑩指證情節屬實。
㈤至被告請求本院傳喚林美瑩住院當時負責陪伴之看護人員到
院為證,然本院囑託監所詢問林美瑩當時看護之姓名,林美瑩表示係外籍看護,且不知聯絡方式,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15頁),是此部分顯屬無從調查,併予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補強除購毒者林美瑩
之指述,揆諸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五、原審未查,竟僅憑林美瑩單一指述,即為有罪之諭知,揆諸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即有違誤。被告上訴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以示平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麗宜於本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附表:本案之Line訊息內容編號日期LINE對話內容(A:吳仁慈B:林美瑩)備註1109年1月13日(三張照片)卷證出處:偵卷第71頁。B:我會坦心(03:50)。A:他就是幫忙(03:51)。B:搞這麼久(03:51)。B:好啦!搞舒服再上來(03:51)B:可是我不舒服(03:52)。(雙方通話17秒)/(04:33)卷證出處:偵卷第73頁。2109年1月27日B:麻煩你如果有空的話可不可以先來,我沒有水果了(13:56)。B:太晚沒有門可以進來(13:59)。(雙方通話15秒)/(17:01)B:因為流感的關係所以到晚間十點之後樓下的門會全部關掉。卷證出處:偵卷第81頁。B:我沒有水果可以吃了,吃光光(19:47)。(雙方通話1分1秒)/(20:45)卷證出處:偵卷第83頁。(警車的貼圖)(紅綠燈的貼圖)(醫院的貼圖)B:怎?(05:00)B:沒事吧(05:00)。A:沒事(05:01)。B:嚇死我(05:01)。A:說真的還是有點怕(05:01)。卷證出處:偵卷第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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