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務人靚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宜臻 人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靚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林宜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林宜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靚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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