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小字第61號
原 告 林志維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宏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2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