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專調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5號聲請人 蕭詠仁 相對人圖爾生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家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共計140,827元等語,然卻未繳交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調解費1,000元,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