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洪藝芠 被告 林家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50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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