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81號聲請人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蟬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 李金明 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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