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18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登基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登基與告訴人 曾菊梅 係夫妻,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9日16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前,以徒手推打、腳踹告訴人,致使其受有右股骨頸骨折及頭部多處挫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13年7月19日死亡,有本院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