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913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例如:房屋依房屋稅單課稅現值計算),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