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林威廷 附民被告 杜隆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