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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