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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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拾陸顆(合計驗前淨重伍點肆零柒公克,驗後淨重伍點參玖玖公克)暨其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367號、第368號、第36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MDMA共16顆(合計驗前淨重為5.407公克,驗後淨重為5.399公克)均係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情。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
6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67號、第368號、第369號不起訴處分書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淺藍綠色圓錠16顆,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檢驗後淨重為5.399公克),有該醫院民國98年4月21日檢驗報告(見98年度偵字第10662號卷第19頁、98年度聲沒字第795號卷第2頁)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而屬違禁物無訛。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MDMA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附敘。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蕭家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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