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毒品危│有期徒刑│98.3.23.│本院98年度│98.6.30│均同左│98.7.20│編號2、3││1│害防制│7月││審訴字第19││││曾定應執行│││條例│││57號││││有期徒刑1││││││││││年2月│├─┼───┼────┼────┼─────┼────┼─────┼────┤│││毒品危│有期徒刑│98.4.17│本院98年度│98.11.17│均同左│98.12.7│││2│害防制│8月││審訴字第29│││││││條例│││96、3090號│││││├─┼───┼────┼────┼─────┼────┼─────┼────┤│││毒品危│有期徒刑│98.5.31│本院98年度│98.11.17│均同左│同上│││3│害防制│8月││審訴字第29│││││││條例│││96、3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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