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北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北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補字第65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緯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零陸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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