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北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北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補字第647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單美蓁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伍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法官郭美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