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0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周信行 債務人 陳暉達 即永翔興業社
陳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陸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永翔興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即陳暉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週轉金之需,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8日、110年7月15日邀同債務人陳建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借4筆借款每筆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合計800萬元,目前餘欠本金3,346,829元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附表)。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已於111年11月4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按借據第三節債權保全條款第12條第(二)款之約定,債務人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聲請人得就本借款隨時減少對債務人之借款額度、或縮短借用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本息、違約金。債務人陳建豪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0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300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4432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002新臺幣400000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003新臺幣88864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004新臺幣355540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005新臺幣99134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006新臺幣892203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007新臺幣293328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008新臺幣0000000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4432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400000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88864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355540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99134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892203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293328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0000000元永翔興業社即陳暉達、陳建豪、陳暉達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