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世明上列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955號卷附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2編號⑴
⑵、⑶至⑻所示之罪刑,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5月之範圍。另參以附表編號2之⑴至⑹、⑻、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此部分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時間相距尚非甚長,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⑴至⑹、⑻竊盜│竊盜││││⑺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⑵有期徒刑7月。│││││⑶⑷⑸⑺均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⑹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⑻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⑴⑵均為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⑶至⑹⑻均為刑法第320│││││條│││││⑺刑法第34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7年9月16日│⑴107年8月22日│107年9月5日││││⑵107年9月15日│││││⑶107年6月4日│││││⑷107年8月4日│││││⑸107年8月19日│││││⑹107年8月22日│││││⑺106年9月16日│││││⑻107年9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798號│年度7462號等│年度偵字第1221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90號│108年度易字第138號│108年度易字第415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2月12日│18年4月3日│108年6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90號│108年度易字第138號│108年度易字第415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2月12日│108年5月4日│108年7月9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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