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7號原告 趙冠英 被告劉 昱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91號,嗣改分為108年度簡字第7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薛博仁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