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志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9441號)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伍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曾志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71
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而本案查扣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275公克、驗餘淨重0.1255公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6年1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9頁、第44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0.002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