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5號
原告 許正昆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被告 陳建銘
陳建銘之僱用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洪韻婷
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