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聲減字第6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4月2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499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122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一萬元,並於96年6月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