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6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6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60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要請求利息,請釋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請求之利率為多少。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沈錫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