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02號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正大電腦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溢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應返還被上訴人甲○○。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
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查被上訴人甲○○於民國(下同)99年2月10日依本院於99年1月27日所為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62,476元。惟上開裁定業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抗字第259號裁定予以廢棄,上述裁判費係屬溢收,經被上訴人甲○○聲請發還,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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