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曾永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