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柯馬鳳珠 被告 葉子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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