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17號,原偵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橘色圓形藥錠玖拾柒顆(合計驗餘淨重貳捌點叁捌公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保管字第四三一三號)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及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97年
9月12日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9734030200號移送書報告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本署於98年3月2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搖頭丸97顆(驗餘總淨重28.38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9月24日刑鑑字第0970139044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參,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經查:被告甲○○於97年9月12日為警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聲請人於98年3月
2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橘色圓形藥錠97顆(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4313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該局97年9月24日日刑鑑字第0970139044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見扣案之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