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75號抗告人 周民安 相對人 鄒永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101年4月6日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9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編號1、2、8、9、11、13、14、15等本票之票款,業經伊全數清償完畢,如附表其餘編號本票之票款,伊已為部分清償,又如附表所示本票均係兩造投資用於保證,伊與相對人鄒永光間並無實際之借貸或債權債務關係,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此有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可資參照。而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5張,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業已提出該本票為證,原審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依法尚無不合,而抗告人所辯已否清償、有無借貸或債權債務關係等,均實體上爭執,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抗告意旨請求廢棄改判,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陳明呈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出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101年度抗字第7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9年11月4日│2,000,000元│100年1月4日│100年1月4日│394544│├──┼───────┼────────┼───────┼──────┼───────┤│002│99年11月7日│956,780元│100年1月7日│100年1月7日│394545│├──┼───────┼────────┼───────┼──────┼───────┤│003│99年8月19日│472,000元│99年10月19日│99年10月19日│661646│├──┼───────┼────────┼───────┼──────┼───────┤│004│99年8月19日│142,800元│99年10月19日│99年10月19日│661647│├──┼───────┼────────┼───────┼──────┼───────┤│005│99年8月19日│1,000,000元│99年10月19日│99年10月19日│661648│├──┼───────┼────────┼───────┼──────┼───────┤│006│99年9月8日│1,500,000元│99年11月8日│99年11月8日│661650│├──┼───────┼────────┼───────┼──────┼───────┤│007│99年9月27日│1,000,000元│99年11月27日│99年11月27日│813004│├──┼───────┼────────┼───────┼──────┼───────┤│008│99年9月28日│6,770,000元│99年11月28日│99年11月28日│813003│├──┼───────┼────────┼───────┼──────┼───────┤│009│99年10月6日│5,000,000元│99年12月6日│99年12月6日│813005│├──┼───────┼────────┼───────┼──────┼───────┤│010│100年11月4日│1,050,000元│101年2月1日│101年2月1日│653802│├──┼───────┼────────┼───────┼──────┼───────┤│011│100年11月4日│950,000元│101年2月1日│101年2月1日│653803│├──┼───────┼────────┼───────┼──────┼───────┤│012│100年12月2日│100,000元│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5日│653807│├──┼───────┼────────┼───────┼──────┼───────┤│013│101年1月18日│2,300,000元│101年2月1日│101年2月1日│0000000│├──┼───────┼────────┼───────┼──────┼───────┤│014│101年1月18日│2,300,000元│101年2月1日│101年2月1日│0000000│├──┼───────┼────────┼───────┼──────┼───────┤│015│101年1月18日│4,300,000元│101年2月1日│101年2月1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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