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協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台灣新吉利衛浴台中商業銀行秀│100年6月30日│137,354元│SSA0000000││││有限公司│水分行│││││├──┼───────┼───────┼───────┼────────┼────────┼──┤│002│台灣新吉利衛浴│台中商業銀行秀│100年7月31日│22,620元│SSA0000000││││有限公司│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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