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解玉榮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 律師被告 王政男
王金生 王金德 王金賢 南庄鄉(管理人南庄鄉公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春蓮 被告 廖肇昌
風金德 王仁雄 何紹文 高鉦騏 王俊斌
王俊明 陳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13元【計算式:苗栗縣○○鄉○○里○段○○○○段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0元×面積3,627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953/36270=62,0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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