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黃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太山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徐太山、 徐金堆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