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徐承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
二、被告大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三、被告大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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