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丁○○被告即反訴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複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