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0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430元)。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起訴狀繕本1件,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