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6,548元,應繳裁
判費3,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