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9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9780號聲請人 潘慶宗 相對人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978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4年10月8日│1,500萬元│││TH0000000│├──┼───────┼─────┤│├─────┤│002│104年10月9日│900萬元│││TH0000000│├──┼───────┼─────┤│├─────┤│003│104年10月14日│1,000萬元│││TH0000000│├──┼───────┼─────┤│├─────┤│004│104年11月12日│500萬元│││TH0000000│├──┼───────┼─────┤│├─────┤│005│104年11月14日│1,000萬元│││TH0000000│├──┼───────┼─────┤未載│106年11月27日├─────┤│006│104年12月6日│900萬元│││TH0000000│├──┼───────┼─────┤│├─────┤│007│104年12月30日│700萬元│││TH0000000│├──┼───────┼─────┤│├─────┤│008│105年1月5日│450萬元│││TH0000000│├──┼───────┼─────┤│├─────┤│009│105年1月25日│1,000萬元│││TH0000000│├──┼───────┼─────┤│├─────┤│010│105年2月19日│250萬元│││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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