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抗字第43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伍逸康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債務人應即向債權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或個別協商,並將協商結論(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負擔之金額、利率、期數)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二)請 陳明 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債務人預計之還款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
(三)依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合會會單(附件12)所示,該合會應於民國99年2月8日屆期,何以提起本件抗告時,仍表明每月須支出新台幣6,000元?又債務人既有合會債務,惟聲請更生時,並未記載於債權人清冊,請依法補正。另請債務人釋明關於收受合會會金後,該筆金錢如何花用?用途為何?
(四)陳報自99年1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以及目前扣薪情形為何,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