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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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1號原告 羅遠文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6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宣判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