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6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76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8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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