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桂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零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四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5年7月3日,到期日100年5月25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18」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0年5月25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840,87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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