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陳麗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麗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萬3,621元,應繳裁
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㈡又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於聲請狀上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惟本件既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原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自應由原告於上開所命期間內,攜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與該登記表相符之公司大、小章(公司章、負責人章)到院補正,並依同法第116條之規定,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含契約完整影本),或提出符合上開補正事項之準備書狀到院,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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