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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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雪台北市私立龍華托兒所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乙○○各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另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乙○○各叁拾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壹拾捌萬伍仟叁佰貳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上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核原告甲○○、乙○○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叁拾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貳拾陸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詹佳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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