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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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45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
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方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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