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11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選字第11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徐福晉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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