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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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24號聲請人 王鄭月美
王俊森 王俊源 王志瑜 王俊權 相對人 王芳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參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在內。而揆諸同法第77條之23第1項後段其他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概括規定,是相關費用是否屬於訴訟費用,當以是否係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為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嗣擴張起訴請求命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3,584,600元及其利息。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55號判決命(假執行部分省略):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890萬2832元及其利息。㈡聲請人其餘之訴駁回。㈢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65,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請人則提起附帶上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66號判決(假執行部分省略):㈠相對人人之上訴駁回。㈡原判決關於駁回聲請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命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㈢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265萬520元及其利息。㈣聲請人其餘附帶上訴駁回。㈤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57,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57,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就敗訴部分不服復提起上訴第三審,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負擔其所預繳之裁判費、證人日旅費、鑑定費用、及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309號裁定核定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屬訴訟程序中必要費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計算書:(元以下四捨五入)┌────────┬───────┬──────────┐│項目│金額│項目│├────────┼───────┼──────────┤│第一審裁判費│131,592元│聲請人預繳納│├────────┼───────┼──────────┤│第一審程序鑑定費│50,000元│聲請人預繳納││用│││├────────┼───────┼──────────┤│相對人第二審裁判│133,813元│相對人預繳納││費│││├────────┼───────┼──────────┤│聲請人附帶上訴之│71,146元│聲請人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證人日旅費│560元│聲請人預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70,592元│相對人預繳納│├────────┼───────┼──────────┤│聲請人第三審律師│30,000元│聲請人預繳納││酬金│││├────────┴───────┴──────────┤│說明:││一、相對人就第一審判決命給付部分、及上訴部分(即訴訟標││的金額8,902,832元),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金額為:││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181,592元×65%)+(第二審││相對人上訴裁判費133,813元)=251848元││二、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相對人應負擔金額為:││計算式:181,592元×35%×57%=36228元││三、第二審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相對人應負擔金額為:││計算式:(71,146元+560元)×57%=40872元││四、綜上,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扣除預繳納││金額133813元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計算式:251848元+36228元+40872元-133,813元=││195135元││五、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費用額為:30000元。││六、綜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共││:││計算式:195135元+30000元=225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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