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字第482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再開辯論,當日將就證人 劉秋梅 部分為交互詰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