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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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春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3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3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後,發現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要件,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該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此類管制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3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而扣案武士刀1把,經送請鑑定,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武士刀)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足憑,足見扣案之武士刀1把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許可不得運輸,自屬列管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武士刀1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泳儐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