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02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周黃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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