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02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周黃芹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02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周黃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