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2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裕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09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裕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9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1只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規定甚明。準此,上開所列刀械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以111年度偵字第20963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又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鑑驗結果,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1年4月14日桃警保字第1110027666號函暨所負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可佐,堪認前開手指虎1只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刀械,屬違禁物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