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311號聲請人甲○○即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壢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前經多次聲請聲請展期清算,最近一次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145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民國96年12月27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在原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本院96年度司字第14
5號民事裁定書為憑。聲請人前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145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民國96年12月27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在原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6年12月28日起展延至97年6月27日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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